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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租船(韩国)与丰益贸易(亚洲)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shuziyijing | 发布时间: 2023-11-25 | 41 次浏览 | 分享到:


  STO租船韩国股份有限公司(STO CHARTERING KOREA CORPORATION)与丰益贸易(亚洲)有限公司[WILMAR TRADING (ASIA)PTE. LTD.]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在2022年7月,韩国STO公司旗下“STO AZALEA”号货轮从马来西亚装载着散装棕榈酸化油,准备运往中国。提单上明确标明,托运人为新加坡丰益公司,收货人凭新加坡中向石油公司的指示进行接收,而通知方则是华东中石油公司。值得一提的是,提单正面已明确注明租约将并入提单,而且提单和租约都已约定了仲裁条款。然而,当货轮抵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却拒绝提货。STO公司选择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丰益公司、中向石油公司以及华东中石油公司赔偿因无人提货所造成的滞期费以及船舶的营运损失。

【裁判结果】

南京海事法院在接收到这个案件后,主持了各方当事人的线上听证和调解。令人惊讶的是,法院仅用了43天就成功促使所有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协议也得到了立即履行。货轮随后在其他港口成功卸货,而STO公司也向海事法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所有当事人均来自《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成员国。此次韩国船东选择在我国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其他当事人也没有对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提出异议并以此拖延诉讼。特别是新加坡的当事人积极参与海事法院主持的线上听证和调解,这无疑表明了我国海事司法得到了越来越多外国当事人的信任和认可,充分展示了我们国家海事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海事法院积极回应了司法需求,充分利用智慧法院的成果,仅用了43天的时间就成功解决了这场纠纷。这不仅让滞港近两个月的“海上油仓”安全卸载并重新起航,更是我国推进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打造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一个生动例证。


  【一审案号】(2022)苏72民初1300号